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九条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由学位课程成绩、操行成绩、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参与情况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讲演等组成,采取国家奖学金综合量化评分表(附表)进行测评,依据下式计算测评得分后排序,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获奖者。
测评得分=学位课程成绩计分+操行成绩计分+获奖成果计分+科研成果计分+科研项目参与情况计分+学术讲演计分+其它
第十一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完成的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
第十二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取得的,申请者应是获奖人之一,按照活动举办单位的级别及获奖名次进行计分。
第十三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科研成果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取得的成果,包括学术论文、授权专利等。评奖用科研成果其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成都学院”。
1、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论文应为国内各类期刊上发表的综述、研究论文或在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国家奖学金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是通讯作者;可按论文接收函或接收通知认定,正在投稿和修改状态的论文不计入内。
2、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专利应为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是发明人之一。
第十四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科研项目参与情况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进行的,按照科研项目的级别进行计分。
第十五条 用于国家奖学金评定的学术讲演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在各级别的学术交流活动中进行过的学术讲演,申请人应为主讲人之一。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综合量化评分表中未列入的其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进行计分及分值。
第十七条 本章第十至十六条规定的用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的项目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在已获测评得分的基础上可额外加50分作为总得分,参与排序并确定获奖等级。
(一)获得部省级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含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排名前五位。
(二)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或特等奖的获奖人。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生工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单位拟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或个人,可在生工院公示阶段向生工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生工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由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规定,根据省教育厅批复和财政拨付资金情况,通过银行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生工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按照学风建设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生工院办公室及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生工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
主 任 委 员:刘达玉、阳东
副 主 任 委 员:孙雁霞、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