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成都学院(成都大学)生物工程学院(下称生工院)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成都大学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成大学【2015】32号),结合生物工程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本学院招收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在学校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称“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生工作部(处)的工作安排,由生工院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本学院研究生的学校奖学金初步评审,具体由本院各研究生班主任负责组织奖学金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生工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成员还包括研究生导师、教务主任、班主任等(名单附后)。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细则制定、组织申报、科研成果认定、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
第三章 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
第六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成都学院(成都大学)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各年级非定向全日制在籍在读优秀研究生(当年获得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者除外)。
(二)奖励名额和标准
初评名额由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校奖学金执行情况下达给生工院。具体各年级的分配名额每年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奖励标准以学校下发的文件为准。
第四章 基本申报条件与考评要素
第七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上一学年至评审前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年至评审前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上一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九条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学校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新入学研究生按照笔试和复试加权成绩计算得分。推荐免试研究生的笔试成绩按第一志愿报考本院的新生学生的最高笔试成绩计算。
以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学生额外加5分作为总得分。
新生申请人的获奖等次根据总得分排序后,按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第十一条 研二学生的学校奖学金评选办法
由学位课程成绩、操行成绩、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参与情况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讲演等组成,采取学校奖学金综合量化评分表(附表)进行测评,依据下式计算测评得分后排序,以得分从高到低确定获奖等次。
测评得分=学位课程成绩计分+操行成绩计分+获奖成果计分+科研成果计分+科研项目参与情况计分+学术讲演计分+其它
第十二条 用于学校奖学金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完成的学位课程的平均成绩。
第十三条 用于学校奖学金评定的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取得的,申请者应是获奖人之一,按照活动举办单位的级别及获奖名次进行计分。
第十四条 用于学校奖学金评定的科研成果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取得的成果,包括学术论文、授权专利等。评奖用科研成果其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成都学院”。
1、参与学校奖学金评定的论文应为国内各类期刊上发表的综述、研究论文或在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学校奖学金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可按论文接收函或接收通知认定,正在投稿和修改状态的论文不计入内。
2、参与学校奖学金评定的专利应为国家发明专利,学校奖学金申请者应是发明人之一。
第十五条 用于学校奖学金评定的科研项目参与情况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进行的,按照科研项目的级别进行计分。
第十六条 用于学校奖学金评定的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讲演应是申请人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在各级别的学术交流活动中进行过的学术讲演,申请人应为主讲人之一。
第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综合量化评分表中未列入的其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进行计分及分值。
第十八条 用于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操行成绩、各类竞赛活动获奖情况及科技成果、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参与情况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讲演不可跨年度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在已获测评得分的基础上可额外加50分作为总得分,参与排序并确定获奖等级。
(一)获得部省级二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含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排名前五位。
(二)在学科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参加国际性学科竞赛获得一等奖或特等奖的获奖人。
第二十条 获得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本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它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资助(除本学年的研究生学校奖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研究生自愿申请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如实填写《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生工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二条 初评确定的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获奖候选人名单后,应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领导小组审定,并面向全校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生工院公示阶段向生工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四条 校内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学校在规定期限内将当年研究生学校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的标准根据学校财政投入等条件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将取消违规研究生受奖受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学校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及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生工院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 委 员:刘达玉、阳东
副 主 任 委 员:孙雁霞、李行
委 员:王跃华、邱爱东、张崟、胡晓红、肖宇